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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7-05-15

  财政部日前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企业缴费应当按照规定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划入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含补偿性缴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金融企业人均水平的5倍。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规定了建立的条件,金融企业应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其中,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母公司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政策性金融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亏损,影响金融企业长远发展。

  同时,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有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并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已改制的金融企业,经营目标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确定;未改制的金融企业,经营目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绩效评价合格。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中级(CC)以上。

  此外,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重要一级控股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应当履行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程序,未改制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核。其他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履行其内部法定程序。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90日内,将该年度建立企业年金情况报告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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