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和《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吉安监法规字〔2010〕53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及复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11号)要求,现将2013年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企业申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推荐,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考评、审定。
二、申报条件
企业根据《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达到“基本条件”且自评分不低于250分(含)的,填写《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将其与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安全绩效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评价标准》、《申请表》见附件)。文字材料与电子版同时上报。
三、推荐数量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推荐企业数量为2户,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定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并从中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四、申报时间
8月20日前。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安全文化建设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意义,把申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指导,保证质量。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在推荐时要将《评价标准》作为重要约束指标,申报企业要侧重于一矿一厂等基层单位,严格把关,坚持重过程、重建设、重实效,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新,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
(三)严格标准,实事求是。
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实事求是,不得虚夸,并做好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审组检查和验收的准备工作。以前已经申报过但未被评定的企业,今年可重新申报。
联 系 人:门洪涛 康 明
联系电话:0431-85096325、89653566
电子信箱:13604327828@163.com
邮寄地址:吉林省安全生产教育中心(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616号612室,邮编130012)
附件:1.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修订版)
2.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