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15〕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统筹城乡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一)帮扶就业困难人员
1.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4050”中的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抚养未成年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以及困难家庭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从2015年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调整为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
3.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对政府部门、志愿服务类或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从2015年起,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为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1.明确公共就业服务内容: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
2.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失业监测制度、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创业指导服务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制度,探索建立实名制就业援助制度和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3.举办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退役士兵、残疾人招聘会等大型活动,强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和水平。
4.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培训补贴每人300元;取得初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培训补贴每人500元、1200元、1800元、25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
5.开展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以及跨地区人力资源合作等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
(三)扩大城乡就业规模
1.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引导高职院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加强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做好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人才的培养工作。
2.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1)落实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妇幼(婴)照料服务等,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加快发展面向广大农村的家庭服务。完善家庭服务业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家庭服务业“千户百强”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
(2)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3)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上述(2)、(3)款不得重复享受。
3.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对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平湖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每年可给予个人1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对企业新招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2)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的相关政策,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工作。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具体标准按平人社〔2013〕192号文件执行。
(3)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按规定申报社保补贴。见习期满,见习基地或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和200元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4)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5)加强基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加强在平高校和职业类学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校园延伸,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对经人力社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校园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二、完善创业政策,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4.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5.全面实行先照后证制度。除依法确定为先证(审批)后照的许可审批事项外,其他一律实行先照后证。
6.放开网上交易场所登记。允许个人将住宅登记为网上交易场所,开展网上自主创业。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1.落实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