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经信综合〔2016〕118号
淮财工贸〔2016〕21号
各县区经信委、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力打造“4+2”优势特色产业升级版,现将《2016年淮安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淮安市财政局
2016年淮安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快打造“4+2”优势特色产业升级版,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规范淮安市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合理、注重绩效、科学监管”的原则。项目选择突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创新能力、发展水平”四个优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淮安市财政局共同对淮安市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组织,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扶持项目完成情况。
淮安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年开票销售首次超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实际入库税金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年新增开票销售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长点企业,或新增上缴税金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长点企业,分别按上缴税金增量的10%、8%、6%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企业建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对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20万元。
第九条 对重点培育的研发投入和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按投入总额给予不高于15%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单项补助额度一般不高于该项目总投资的15%,总额不超过30万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获国际、国内通行资格认证的,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单项补助额度一般不高于该项目总投资的15%,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含电商平台类)、数字企业创建项目,每个企业补助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5%,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不低于300元/吨标准煤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发展循环经济项目、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清洁生产、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按不高于费用发生额的50%予以补贴。对节能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每户不高于20万元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对购置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规定期限内的技术设备购置费用或贷款到账额,给予3-5%的设备购置补助或贷款贴息”,其中,对属于“4+2”优势特色产业、“零地”技改、智能化设备投资超300万元的项目分别另加0.5-1%的补助(贴息)。
第十三条 对被评为省示范智能车间但未获得省奖励资金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中小企业BCG专业融资服务市场、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不断做强。对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作出突出贡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予以扶持。对采购名优特色产业产品目录内产品、展示销售中心和宣传费用等给予补贴。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十五条 采取贷款贴息、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用于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扩能改造、创新研发等生产性投入。市区企业和列入市百户重点的县属企业原则上由市财政给予扶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项目申报通知通过网上公告。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并在淮安财政企业365信息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属企业项目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对照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类别申报,认定类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照具体申报要求和标准,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名单,并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审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分别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年初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及时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扶持资金的跟踪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和以任何名义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不得擅自改变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全额予以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1年,已出台的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