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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10

有报道称,6月16日,牡丹江市民崔先生,在聊天群里看到这么一条信息:“刚刚市里开了全市防汛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今天晚上开始至明天有特大暴雨(有可能有1998年那么大洪水)……”热心的崔先生随手转发到了微信朋友圈,并且“擅自”在前面加了“牡丹江”的市名。我英武的牡丹江市公安机关在网络巡查中及时发现了这条谣言,于是张开法网,把崔先生兜了进去,处以行政拘留。

牡丹江人崔先生,在最初那条信息面前,应该是想当然了。热心一转,不料沦为“手贱”违法,崔先生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牡丹江市“公共秩序”的敏感与脆弱程度,却是让人咋舌惊叹了。崔先生“朋友圈”的规模与影响力得有多大,才能搅得乱牡丹江这一江夏水?牡丹江市的公共秩序究竟被这段谣言扰乱到什么程度?这些,警方并未给出相应的说明。

按照“气象法”规定,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但崔先生被处行政拘留,显然不是从这条法律依据而来的,而是谣言带来的社会后果。那么,聊天群里的“天气预报”算不算谣言?为什么聊天群里热火朝天了无人问津,等到加了“牡丹江”这个特定前缀转发到朋友圈,就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崔先生转发之前的一个个“上家”要不要追究法律责任?

“天机不可泄露”。如果气象部门并没有预测并发布这么一条消息,崔先生以及聊天群里的这条信息,能够蛊惑民众情绪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一来,人们习惯了官方的权威发布;二来,官方对于类似信息向来没有隐瞒的“劣迹”。只有报不准的,没有不准报的。这是常识。相信牡丹江市民这点常识和“觉悟”,总是储备充分的。从这个基本的社会情绪基础、辨识度基础来看,牡丹江市的公共秩序,能够被扰乱的程度应该相当有限。因此,它本来应该属于辟谣可以解决、官方机构发布准确信息可以解决的事,结果被“敏感”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事,需要以行政拘留的形式来杀一儆百的事,这种抓法治秩序的做法,显然有着用“机关枪打蚊子”的作风,反而容易引起社会情绪的不稳定。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可能民众同样也有个“文明查网、理性管网”的诉求,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还有着希望执法部门通过提供事实证据,来表述“造成后果”程度轻重的法治向往。

与各种恶意制造谣言、煽动社会情绪的网络谣言相比,网络生活中类似于天气变化的消息随处可见。很多时候,人们出于善意提醒,属于“天有不测风云”心态下的“宁可信其有”,它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是有限的。这也是政府职能部门在民众担忧、信息凌乱时,应该提供准确信息、给予解释服务的本职工作。辟谣可以解决的事、提供官方准确信息可以处理的事,如果执法部门都以“扰乱公共秩序”去问法,那么,很容易以又一种乱,替代并处理另一种乱。这也是公共秩序治理的一种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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