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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10

作者:许 辉

开车接打电话、观看电视,并非开车习惯问题,而是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交通违法处罚的范畴

哪些行为会影响到行车安全?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0人做出的一项调查显示:接打电话占首位(83.4%),接下来是——吃东西(64.3%),开车抽烟(56.3%),司机与旁人聊天(54.8%)。对于开车不文明的现象,63.0%的受访者认为应当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35.5%的受访者认为交警遇到制止即可,不用处罚(7月19日《中国青年报》)。

这项调查源于网络对浙江杭州一司机开车时吃冰棒被交警罚款100元、扣2分的热议。从调查的情况看,应不应该对此类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意见并不一致,但认为应当严厉处罚的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表明行车安全无小事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

与酒驾、醉驾、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相比,很多人认为接打电话、吃东西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是开车习惯不好、行为不文明,只需加强教育,运用道德标准予以调整即可,并没有从这些行为的违法性上来予以分析。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此条规定的,就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这里就可明确知晓,开车接打电话、观看电视,并非开车习惯问题,而是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交通违法处罚的范畴。跟查处不系安全带这一违法行为一样,当前要查处开车接打电话等违法行为,主要依赖人工路面查处,但由于警力不足等问题,造成对此类行为查处力度不大,久而久之,让一些人产生了这些行为并不违法的错觉,最后甚至将之归结为习惯问题。

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应当通过法律的执行和宣传予以扭转。首先,应当明确执法的依据。法规列举了开车接打电话和观看电视两种情形,还有哪些情形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比如,开车时吃东西、抽烟等。这一规定如果不明确,可能在执行过程中会对同一行为作出完全不一样的认定,既影响执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公众对自身行为是否违法的普遍认知。去年下半年就有一张“开车挖鼻孔”的罚单在微信朋友圈被传开,不少人信以为真,最后交警部门出来辟谣才知是有人恶搞。假如法律法规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界定得很明确,那这类“开车挖鼻孔”罚单式的谣言就不会有传播的市场,反之,这类市场有多大,表明公众对这一标准的认知就还有多么模糊。

其次,处罚的标准应当统一。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形式有两种: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少人提出应当罚款、扣分,可这并不符合法律最初的功能——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但到底采取何种形式,执法机关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尽量压缩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这类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初犯者可以警告为主、但需记录在案,下次再犯时就应考虑罚款、扣分了。只有执法的依据和标准清晰明确,机动车驾驶人才不会无所适从,执法人员在面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也会更加理直气壮地开罚单,公众在面对此类调查时也不会有如此大的分歧,开车吃东西被罚就不会再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许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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