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田勘学者
媒体报道,7月4日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康元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内有6000多头生猪已浸泡在洪水中近20小时。由于环保和防疫等限制,生猪无法转移。大雨持续,养殖场内水位继续上涨,留守场内的员工在撤离前最后一次涉水走进猪舍,与自己精心饲养的生猪诀别,场内6000余头生猪已无生还希望。
然而,剧情到了5日有了反转。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成立的救援组于5日清晨5点赶到猪场,用铲车等救援工具想办法将生猪妥善运送出去。被淹的6000多头生猪有救了。
如果情况是另一种,即暴雨继续,救援无望,是否就要让这6000多头猪葬身于洪水?
猪是会游泳的,这已经是一个常识。最让人不能忘怀的是英国《每日邮报》2014年6月29日的一则报道,一群被过路水手遗弃在巴哈马群岛的小猪成为网红,因为这些猪会与游人一起游泳,并会讨要食物,这些猪已经在巴哈马群岛上建立家园,并因游客拍摄与它们共游乐趣视频,让它们成为网络明星。
猪既是人的财产,也是生命。如果在洪水来袭之时,以生命为重,放它们一条生路显然比那些伪善的放生要有意义得多,因为这样的放生是真正的救助生命,那些花钱买一些蛇、鼠来放生反而是危害生态和破坏环境。
但是,养殖者没有对这6000多头生猪放生是因为有环保和防疫等限制,而非养殖者舍不得自己的财产丢失。那么,这些环保和防疫规定有哪些呢?
一个最直接的法规是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的范围、资格、环境保护监管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评;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允许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要考虑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等。
进行这种规范的主要原因是,畜禽规模养殖业产生疫病风险较大,一旦发生疫病将给养殖者带来难以估计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同时养殖场所的环保水平不仅影响到当地人们的健康和环境(如人畜共患病的产生),还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容易导致纠纷,也会直接影响产业发展。
显然,在这个条例中,与生猪不能放生相关的是担心如果放生,生猪死亡后其尸体难以处置,条例中也规定“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尽管把生猪放生后,并非所有的猪都因为会游泳而得以生还,还有部分猪可能因种种原因会被洪水淹死,这就为死猪的处理带来麻烦和不便。而且,由于洪水可以将猪冲得很远,也不排除一些死猪会被当作不安全食品的来源。
不过,生猪在遇到洪水时是否放生却有一个利弊比较。即便洪水可能淹死一部分猪,也只是一小部分,会游泳的猪大多还是能生还的。例如,2012年08月09日,浙江宁海一个养殖场因台风海葵和洪水暴发,猪圈被毁,100多头猪游了一夜,全部活着,当地民警、民防、预备役民兵都加入到了冒雨抓猪的行动中。这个救援既表明,猪可以游泳生还,又不会因死亡而污染环境,只是需要当地和下游地方协同帮助抓猪和收猪。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个事件。2015年6月14日暴雨洪灾导致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一个养殖场被淹,1.6万头猪被淹死。其中,水面漂浮着约1000头死猪,另有10000多头死猪沉在水下的猪圈里。这些猪死亡的原因并非因为养殖者因为环保和防疫原因而没有放生养殖的生猪,而是因为14日上午洪水大涨,“几乎只是搬一袋饲料的工夫,洪水就涨到了腰部。”养殖者来不及反应,这些猪很快被洪水淹没。
事后,大化县委、县政府于15日晚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死亡生猪无害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深埋选址、死猪清理、灾后疫病防治等8个工作组,在7天内处理完这些死猪。
这些对比表明,如果将生猪放生,就会有绝大部分生猪生还,事后的处理也容易得多,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也小一些。但是,如果不放生养殖的生猪,则由于猪圈顶棚和墙壁的限制,绝大部分猪都会被淹死,事后进行处理也更困难,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药物,而且还更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如果再从生命角度看问题,尽管猪养殖来是供人们消费的,免不了一死,但在遭遇危难时放生它们,也是在救一个生命,更符合生命伦理原则。
现在,当6000余头生猪获救后,需要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一些内容进行改进,既考虑猪以及其他养殖动物的生命权,也要考虑哪一种处理更有利于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