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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6-08-03
       导读:2016年3月1日,食药监总局出台的《食用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通过此举倒逼销售者采取一系列质量安全控制与管理措施,并把市场准入的压力传递给生产者,形成以利益驱动的制约共赢机制。而《办法》实施两个多月后,中国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政策与信息室副主任陈松认为亟需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并颁布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以进一步保证食品安全。

  2016年3月1日,食药监总局出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两个要件:一是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二是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于绝大多数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已正式成为食用农产品走上市场进行销售的“通关文牒”。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通关文牒”将怎样发挥作用?本期对此进行解答。

  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其中规定的“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是食药部门提出的食用农产品入市要求,这意味着,进场要用入场券了,可生产者的入场券应该怎么领,去哪里领?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本质是生产经营者的“自我声明”

  由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就是变被动检测为主动声明,是面向消费者的郑重“承诺”,有利于逐步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

  “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的委托,近两年我们先后选取了奉化市和衢江区、榆林市和岐山县、平原县、蒲江县、福建尤溪县、承德县、阿城区等9个市、县进行试点探索。以往的产地证明关注的是产品来源,而合格证明强调的是检测合格。现实中,只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部分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做到自检或送检,将快速自检报告或送检产品检测报告用于入市凭证。然而,对于量大面广、分散经营的农产品,以‘检测’为手段提供的‘合格证明’显然是高成本、低效能,生产经营主体没有积极性,难以满足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和政府监管的需要,更难以实现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政策与信息室副主任陈松说。

  陈松认为,在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条件下,如果能够实现每批上市销售的农产品附带一个合格证,而且是由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合格证,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试点过程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既标识了产地信息或来源,又标示了合格状况,完全可以满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市要求。如果每个合格证上再附加主体二维码,还能实现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化追溯的功能。另外,鉴于农产品生产与管理成本的约束,证明农产品是否合格,可允许采取检测或承诺两类形式。有条件的可选择自检或委托检测的方式标示合格,没条件的可选择自我承诺或协议承诺。承诺合格就是要变被动检测为主动声明,有利于逐步提高广大生产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事实上,由生产经营者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本质就是其对外的“自我声明”,也是一种面向消费者的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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