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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6-07-05
    【国家扶持项目】“无疑,新修订《办法》将增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积极性;同时缓解保险公司应对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资产负债匹配压力。”一位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对21世纪经济报道最保险记者表示,“同时推动险资更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有助适度扩大总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保险资金运用迎来重大利好。
 
    7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本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了相关当事人业务资质审批、投资计划产品发行备案、保险机构投资事项审批等许可事项;取消了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明确了通过投资计划形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的要求;取消了债权和股权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和自筹资金比例限制;取消了委托人投资计划比例限制等。
 
    与此同时,修订《办法》调整了相关当事人职责;建立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完善了相关条款表述,整合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主体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一位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既缓解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压力,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降低‘偿二代’下资本金占用,亦推动了险资更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有助适度扩大总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保险投资计划有望增加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计划或将显著提升。”这是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看过《办法》后的***反应。
 
    究其因由,在于《办法》明确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正是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此外,《办法》中言明: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另据细则显示,《办法》取消了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投资规模分别为3994.1亿元、2294.4亿元和781.1亿元。
 
    不仅如此,在债权和股权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和自筹资金比例上,《办法》取消了“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的要求。
 
    在委托人投资与投资计划受到严格比例上,《办法》则取消了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分别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和2%;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分别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和5%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所提及的内容外,《办法》还取消了受托人和托管人等一系列限制。
 
    “《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通过投资计划募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向,亦对具体操作实务予以最大限度的松绑,基本满足前期保险资金的诉求。”前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补充道。
 
    在此之前,保险资金多以专项债权计划或股权计划,委托参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如2014年12月,新华保险与广州市政府共同成立“广州(新华)城市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200亿元,用于广州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建设项目。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5月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00项、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17项,合计注册(备案)规模8938.26亿元。
 
    风控机制细则详解
 
    然而,政策的松绑并不意味着风控松懈。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表示,“《办法》虽然为保险资金通过投资计划募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向,但也需要注意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风险事件。”
 
    他进一步解释道:如信用风险上升,特别是部分地方基建以及煤炭、钢铁等传统行业项目的信用风险大幅上升;同时投资收益率整体大幅下降,一年多前收益7%的项目目前仅维持在5%左右;优质项目资源稀缺,项目争夺压力较大;具有丰富经验的投资人员及项目评估人员出现流失等。
 
    对此,《办法》按照“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化原则,适度调整相关当事人职责,取消了相关当事人业务资质审批,强调投资者做好投资决策和监督,受托人做好投资管理,将责任交给市场主体。
 
    同时,《办法》建立了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建立了受托人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其中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在《办法》基础上,保监会未来仍将修订完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相关细则,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新模式,开展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实践并出台相应配套文件;加快保险资金登记交易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登记发行、交易转让、质押融资、资金结算和信息披露等服务功能。
 
    “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收益稳定,是保险资金配置类别中较好资产。在把握好风控的基础上,《办法》将增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积极性;同时缓解保险公司应对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资产负债匹配压力。”某保险公司高层人士如是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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