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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8-03

  中新网北京10月31日电 (何永才、吴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修改兵役法的主要情况,推动兵役法的贯彻落实,记者采访了总参动员部部长牟明滨。

  问:请介绍一下修改《兵役法》的主要经过。

  答:《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基本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部军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修正。《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征集高素质兵员难,难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现行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不适应新的形势,军人退役安置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胡主席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修改工作于2005年8月全面展开。在全面组织调研、反复沟通协商、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总参谋部于2006年9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请示”。此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法制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6月25日至7月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先后到一些军队单位和部分省、市进行了调研,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1年10月24日至29日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兵役法的修改公布,是军地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兵役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精神。

  问:这次修改《兵役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兵役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出发,本着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防观念和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和鼓励安心服役的原则,紧紧围绕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存在的“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退役军人安置难”等突出问题,对现行《兵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适应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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