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
解答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相关问题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新华社记者)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今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同时《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也一并修改施行。
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暂行条例施行是否会对油气产品价格造成影响,增加用油(气)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是否会对煤炭等资源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增加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24日就舆论普遍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问: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至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批准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矿资源税税率标准,此次条例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这次资源税条例修改对煤炭等其他资源品目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未作调整。
问:为什么要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办法?
答: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当时油气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价格相对稳定,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比较简便。
随着原油定价机制的改革完善,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油价接轨,价格波动较大,且呈不断上涨趋势。油气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应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影响了资源地的利益补偿,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总结新疆和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修改条例,增加从价定率计征的办法。
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问:改革是否会对油气产品价格造成影响,增加用油(气)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答:目前,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主要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美元走势、地缘风险、国际炒作等。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国内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国内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千立方米1155元,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后,仍执行这一基准价格,因此,不会对用气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从新疆及整个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确实没有对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
问:改革是否会对煤炭等资源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增加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答:这次资源税改革仅涉及原油、天然气,没有调整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的税率标准,因而不会影响这些资源产品的价格,也不会增加相关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焦煤、稀土矿的税率标准在改革前已经作了调整,此次改革没有变动其税率水平,只是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作了明确。
问:下一步还有哪些资源税改革举措?
答:为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护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研究推进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改革,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以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三个行政法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个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