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事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也直接关系到核能和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2003年制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作了原则规定。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需要将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包括:进一步完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制度,明确许可的条件、程序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安全监管措施,保证处理、贮存、处置活动全过程的安全;进一步明确处置设施的选址建造、安全条件和关闭后的安全监护等要求,确保处置设施的长久安全;进一步细化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问:条例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包括排放、处理、贮存、处置、运输、应急等多个环节。其中,排放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比较完整的规定;运输、应急已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作了规定。为此,条例主要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作了规定,对运输、应急这两块内容在附则中作了衔接性规定,对排放未再重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问:处理、贮存、处置的含义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答:从广义上看,贮存、处置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处理,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专业术语中的“处理”特指贮存、处置前的改变废物的属性、形态或者体积的一些活动,包括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包装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运输、贮存、处置的要求。打个比方,处理就是对一些杂乱的东西进行整理以便于保管的过程,而贮存、处置就是保管整理好的东西。
另外,贮存与处置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存放放射性废物,区别在于贮存是一段时间内暂时的存放(时间长短不一),是一个中间环节,而处置是永久存放,是最终环节。贮存相当于处置的一个中转站,因为大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比较分散,废物也不多(如医院),从技术条件和经济合理性角度考虑,不可能要求每个单位都将废物直接送到处置单位去。为此,有必要建一些专门的贮存设施,将分散的废物集中起来,积累到一定数量或者满一定期限后,再按规定进行清洁解控或者送处置单位最终处置。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完善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制度?
答: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制度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关键制度。根据法律的要求,条例从许可条件、程序等方面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从单位主体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设施设备场所、质量保证体系、财务能力等方面明确了贮存、处置单位的许可条件。二是细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以及变更程序等事项。三是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