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设施安全是有保障的”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就核安全规划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记者顾瑞珍)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并研究编制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同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请介绍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的情况和主要结论。
答:2011年3月至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对全国41台运行、在建核电机组,3台待建核电机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综合安全检查。
检查重点内容包括11个方面:即厂址选址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当性;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核设施抗震预案和现场抗震能力评估;核设施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及在建核电厂的建造质量;核设施消防系统检查;多种极端自然事件叠加事故的预防和环境保护措施;全厂断电事故的分析评估以及失去应急电源后附加电源的可用情况及应急预案;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评估;公众宣传与信息公开;环境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性;其他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总体上讲,我国核设施安全是有保障的。我国核设施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可能性极低。但我国核设施在应对引发福岛核事故类似的极端自然灾害事件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短、中、长期计划,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设施按期完成相应改进工作。目前,这些改进工作进展顺利,一些短期项目已经完成,中长期项目正在按计划开展。
记者:在国际范围内比较,我国核电厂的运行安全业绩如何?
答:目前世界运行核电厂大多数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设计建造的,而我国核电厂的建设始于八十年代中期,安全水平是比较高的。
我国大陆目前已投入运行的核电机组共15台,迄今未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也未发生过对人员或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根据世界核运营者组织(WANO)主要性能指标,我国运行核电机组普遍处于国际较好水平,部分机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些机组名列前茅。例如,秦山第三核电厂两台机组在WANO排名中已连续多次位列***,连续六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1999年以来,大亚湾核电厂在法国同类型机组的安全业绩挑战赛中,获得27项次***名。
记者:我国核设施运行对环境影响如何?
答: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天然辐射场。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着各种各样的辐射,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人工照射。根据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的报告,全球人均辐射剂量为2.8毫希沃特/年,其中天然辐射为2.4毫希沃特/年,人工照射为0.4毫希沃特/年(主要是医疗照射)。我国标准规定人类核活动对公众所造成的附加剂量限值为1毫希沃特/年。
我国早在核电发展之初就开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包括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外围环境监测和核事故应急监测。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设施周边辐射剂量及放射性排放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废液排放不到排放限值的1%,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量仅为设计值的几分之一。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对周围公众个人最大年有效剂量是国家标准的万分之几,不到天然本底辐射水平的万分之一,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始终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之内。
记者:我国是如何实施核安全监管的?
答:我国法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全面安全责任。为了进一步强化营运单位对安全的重视,保障营运单位对安全责任的落实,国家设立了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对核设施实施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包括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环节。国家核安全局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向各核电厂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对核电厂的活动进行24小时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