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办负责人就《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期,教育部印发了《》(以下简称《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近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
1.《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有什么意义?
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目标。为贯彻落实纲要目标,2011年教育部与2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署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明确了分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当前,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是义务教育发展的两大核心任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成为新时期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使这项工作切实得到落实,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的通知,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
这项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教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大措施。通过开展均衡督导评估,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教育规划纲要》目标的如期实现,有力的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这项督导评估制度,也是继“两基”督导评估制度后,在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和强有力手段。
2.《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是怎么形成的?
答:几年前就开始了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的研究工作。几年来,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行理论研究。组织多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参加的科研团队,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原则、内容、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等进行研究论证,并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对全国3000多个县级单位的30多万所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距进行了模拟计算。同时,也吸纳了一些地方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二是进行实践研究。对十几个省市进行实地调研;在全国312个县开展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试点研究。在指标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又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了160个县、22个地级市,对300余名政府官员、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教育科研部门***学者、中小学校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人士进行了问卷调查、座谈和访谈。三是召开专题研讨会。召开专题研讨会20多次,邀请了***、科研人员、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校长和教师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对均衡督导评估体系进行反复研讨。
根据研究成果,拟定了《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初稿,并多次向全国教育行政部门、督导部门、教育部有关司局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督导评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