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是一项民生工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从多个方面提出扩大援助范围的具体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一是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本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
二是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之外,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以及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事项不受前述范围限制。
三是加强特定群体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考虑到提供法律咨询是法律援助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基本形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依托便民服务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网络等新媒体,构建多元化服务平台,增强咨询服务的可及性。
2.法律援助制度是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效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方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作了哪些要求?
答:刑事法律援助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依法提供的辩护、代理等服务,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对于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专门就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措施: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开展试点,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法院、看守所要为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办案场地、设施等基本物质保障,法律援助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保障法律援助质量,《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对于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我们始终把服务质量摆在突出位置,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群众对法律援助质量的要求相比,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质量监管工作等仍有待完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立足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总结梳理了近年来各地经验做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努力使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
这些措施可以集中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申请、受理、审查和援务公开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健全法律援助成效考核评估标准,保证法律援助人员尽责、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制度。严格办理诉讼案件特别是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于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办案需求的,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统筹安排法律援助服务资源。通过探索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和购买服务,不断创新指派方式。
三是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应用。完善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综合运用案件受理风险评估、办理动态监管、结案专家质量评估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措施强化全程监督。建立精细化监管机制,重点量化回访、听庭、评查等质量监管指标,督促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规范提供服务。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4.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可以让群众更方便、更快捷的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实现法律援助便民化方面,有哪些措施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
答:近年来,我们着眼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积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加大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全省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初步形成了“农村一小时、城乡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这次《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法律援助的便民化。
一是在组织形式上,各地要支持高校、社团及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
二是在便民服务设施上,将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建设与服务困难群众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推动市州、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相互依托和融合,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
三是在便民服务方式创新上,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
四是在重点人群服务上,简化审查程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军人军属涉法矛盾纠纷,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激发广大官兵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积极性。
5.在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方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保障能力建设。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我省将法律援助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政府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经费全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2016年,湖南省级财政配套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为1000万元。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援助范围”的决策部署,对保障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经费保障体制。要求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纳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二是提高办案补贴标准。适当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对于调动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意义重大,《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修订《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办案设施装备水平。
四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加强法律援助行政管理和组织实施人员。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等院校师生、科研院所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6.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对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依法履责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大力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强化法律援助管理、服务职能,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同时,要求建立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继续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内容,并适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确保落实到位。
二要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好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职责,要加强《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等工作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并按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