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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Apple  2018-03-06
  国家扶持项目网讯:银监会发布“三办法一指引”,均要求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而购销合同是证明贷款用途、贸易背景真实合法的必要佐证,也是测算资金需求、确定融资额度、还款方式、受托支付等环节的重要依据。但目普遍存在购销合同虚假的现象,借款人为获取贷款资金,编造贷款用途,伪造购销合同。而部分银行经办人员迫于绩效压力,有意降低对购销合同的审查标准,认为购销合同只是贷款程序的形式要求,在认识上未予重视,甚至主动参与帮助造假,违规操作。这也成为了担保人反复提出的抗辩理由和投诉原因。
 
关于购销合同审查若干要点及建议
 
  审查不到位,易招致监管诟病。合规标准一般高于合法标准。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支付需满足“实贷实付”要求,银行应加强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严格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按实使用。一旦投诉理由成立,银行将面临监管意见或监管处罚,且监管部门的不利定性也会对审判实践产生影响。
 
  审查不尽职,或影响合同效力。对于购销合同存在明显错误、不合理、不符合贷款要求的,而经办人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根据《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审查不认真,不止是未达到尽职标准,更有可能影响主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导致债权脱保。
 
  审查存私心,有涉嫌犯罪风险。如果相关人员明知购销合同虚假,或者主动参与造假、提供帮助,有意违规操作,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监管处罚,更有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处罚类型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国家规定”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还包括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如果相关人员与借款人串通,伪造购销合同,还涉嫌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因为特殊的职业身份,银行工作人员更应谨言慎行,守住底线,保持界线,远离红线,牢记合规理念,履行勤勉尽职和忠诚义务。
 
  民事司法实践一般只要求经办人做好形式审查,但监管标准和刑事司法实践还要求做到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现就从两方面分别论述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
 
  (一)是否系合同原件。相比较复印件,原件更具证据效力,也更易识别真伪。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复印件被伪造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较大。所以经办人必须查看购销合同原件,并留存加盖借款人、担保人签章的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方便日后提供贸易背景真实的有力证明资料,避免承担调查不尽职责任。
 
  (二)合同标的物是否合理合法。合同标的应该是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或者消费所需,并且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业准入和资金用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投机经营有价证券、期货,或者套取贷款用于借贷,“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更不能用于赌博、购买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所以经办人应查看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法、符合监管规定,查实借款人营业执照工商年检情况,并对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判断标的物是否合理。或者根据借款人身份背景、生存现状、收入水平等,判断标的物是否合理。
 
  (三)标的额是否正确。一是查看单价、数量、总价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计算错误,计价单位是否正确。二是查看标的额是否不小于贷款申请金额。
 
  (四)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关注以何种方式结算,例如承兑汇票、现金、转账、支票,融资方式是否能满足结算要求。
 
  (五)内容格式是否正确。例如是否存在错别字、表述错误、混淆法律概念、合同种类错误、合同修改不规范、合同存在污渍或者缺损、空白合同等情况。
 
  (六)签章、日期是否符合要求。购销合同应于近日签署,且货款支付期限也应是近日。落款处签字、盖章等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多页合同还应检查是否加盖骑缝章。
 
  二、实质审查
 
  (一)交易对象是否具备资质。借款申请人应是买方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交易对象则应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故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经办人员可通过查看企业营业执照、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实地走访询问等查实购销合同中交易对象的资质问题。
 
  (二)标的额是否合理。要求经办人对于市场行情、交易习惯、上下游关系等有所了解,能够准确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偏高偏低,明显与市场价不符。
 
  (三)合同条款是否合理。要求经办人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认合同是否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清楚,是否存在对借款申请人重大不利条款或者风险条款,是否会使借款申请人遭受损失。
 
  (四)跟踪资金流向。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发票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三、对信贷从业者的建议
 
  不参与,不建议。无论是购销合同,还是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租赁承诺,或是其他,经办人员均应认真客观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客户解释说明,并告知客户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调整贷款申请,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参与、帮助、指导客户造假,不提供相关信息或主意,要求客户依法依规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
 
  常念咒,法牢记。金融乃国之重器,是特殊行业。较一般行业,准入门槛更加严苛,法律约束和行政监管更加严格,问责处罚更加严厉。作为高危职业从业者,经办人员要时刻谨记谨言慎行,筑牢思想防线,清楚优质服务与规章制度的界限,廉洁自律,带好队伍,管好家属,拒绝讲情面、留余地,滋生职业腐败。
 
  讲合规,莫侥幸。立足岗位职责,增强合规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尽职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把好关卡,防范风险。合规无小事,“勿以恶小而为之”,摒弃侥幸心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质量。
 
  做事情,留证据。信贷人员对经手的工作要留下有形痕迹,重视证据材料的留档,尤其是留有当事人签字的催讨通知书、承诺、声明、证明等书面材料,方便日后举证。同时客户口头上对客户经理作出的说明或者承诺,也可能成为有利证据。从业人员应当擅于鉴别,并通过有效介质(例如录音录像等)进行保留备用。
 
  增业绩,有前提。营销是信贷人员的天职,但应坚持稳中求进,保质保量、又快又好地提升业绩。照单全收、敷衍了事、虚增业绩的短视行为,只会使从业者的职业生涯越走越窄、越走越难,在风险暴露后,大量后续工作会严重制约个人发展,造成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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