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现对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水平,根据11月3日省委书记、省长于伟国同志在省委、省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指示精神,省科技厅迅速组成起草组,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梳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和问题、企业需求,吸收广东、江苏和厦门等地好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培育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讨论稿)》。11月6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志南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讨论。会后,起草组对文稿作进一步修改后,征求了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和九市一区等意见,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几易其稿,科学论证,于2017年11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扶持办法》,现正式印发。
二、《扶持办法》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
***章,总则共四条。
***条,明确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概念的含义范畴;第二条,明确了实施政策的三个主要部门,省科技厅、经信委和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及政策适用对象;
第三条,强调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第四条,强调了省级高企培育管理工作实行3年滚动评审机制,国家高企不重复备案和优先推荐省级高企申报国家高企的导向。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共三条。
第五条,在对标国家高企标准,比照广东、江苏和厦门等地标准,制定了六条省级高企评价条件,明确备案省级高企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第六条,按照方便企业原则进行梳理设计,明确了申报省级高企提交所需材料;第七条,明确了省级高企年度申报次数节点和申报方式及相关基本程序和操作要求。
第三章,扶持措施共七条。
第八条,明确成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的举措,并规定了专项资金主要用途;第九条,明确入库企业奖补标准,主要根据企业相关创新能力要素情况,给予分档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明确省级高企升级为国家高企,当年每家补助20万元标准,并对八、九两条所需资金,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施策”原则,由省市县三级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摊,其中:23个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照5:4:1比例共同分摊;第十一条,明确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规范要求,及企业获补资金使用用途;第十二条,明确优先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加分奖励;第十三条,明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叠加享受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强调要完善高企培育长效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培育台帐,建立信息化平台,加强数据统计监测和精准辅导服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四条。
第十五条,明确要求省级高企发生相关重大事项,需2个月内申报备案原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取消省级高企资格的几个情形条款和相关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参与省级高企培育工作中的各类机构、工作人员、入库企业及管理部门等主体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明确了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增强政策刚性约束机制。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
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条,明确政策解释主体、政策时效及后续事宜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