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程序显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在反垄断等一系列社会影响巨大的重磅事件中,“价格行政处罚”一词越来越为人所熟悉。近期,发改委接连推出关于价格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意在形成规范公开的执法处罚工作制度。
近日,国家发改委再发文解读近日印发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下称“规则”。认为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执法程序,约束了行政权力。
规则称,为准确认定价格违法案件事实,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障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对原《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规则有五大特点。一是增加“审理”环节。规则要求,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要从本机关有无管辖权、调查程序是否合法、收集证据是否全面、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等各个方面对整个调查过程找茬挑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遗漏及时填补、发现违规及时制止。
二是要求全面“审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审理情况、案件调查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全面复核。
三是实行分工负责和集体决策制度,在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实行“调查、审理、决策”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同时,在审理、审查各个环节,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作为硬性制度约束。
四是慎重对待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接受监督、公正透明;五是与现行制度有效对接,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吸收、借鉴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成熟经验,将审理、审查环节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日常会议制度和文件流传制度有效对接。
同样是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国家发改委几个月前也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程序”,于7月1日起施行。
程序显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和市场行为的丰富,价格行政处罚的审理和程序引发各界诸多讨论。涉及此前“天价罚单”的某企业人士称,现存与价格行政处罚的相关条例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条款和漏洞,这不仅使审查结果受到争议,企业在维权方面也遇到很大的阻碍。
上述分析人士称,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法律配套建设发展速度也十分迅速。这一方面为建设法制市场经济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为规范企业行为和监督政府执政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