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问题
宪法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国体决定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轮流执政;我国的政体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实行“三权分立”和“两院制”。那么,我们如何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呢?其中有一条制度意义上的设计,即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权力在法律的规制内运行,这是设置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检察机关的根本理由。这最初源于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的实践。当然,除这一条制度设计之外,我国还有民主集中制原则、多党合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等。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即检察监督,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中国共产党在80多年前,在建立中华苏维埃这中华大地上第一个人民政权之初,就注意到了检察机构在共产党领导的政权结构中的重要性,设置了工农检察机构,负责查办贪污腐败案件,维护革命法制。后来到陕甘宁边区,包括各个抗日根据地,再到后来的东北解放区,都设有检察机构。伴随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人民检察制度薪火相传,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新中国建立之初,就开始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检察体系,独立运行于行政机关和法院。除文革时期的“七五宪法”之外,“五四宪法”、“七八宪法”到“八二宪法”,都规定了人民检察制度,都把我国的国家机构设计为“一府两院”。
有的同志提出:苏联已经解体了,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也“过时”了,中国把检察机关还定位在法律监督,是不是没有根据了?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我们坚持的不是哪个国家的经验,我们坚持的是在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更好地解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思想和理念。他们不搞社会主义了,我们要搞,而且要搞得更好!他们不是共产党领导了,我们是,而且要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同时,在检察制度方面,经历了建国初期的探索之后,我国一直特别注重检察制度中国化的改造,根据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们的检察制度。因此,我们不仅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与苏联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更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在适应中国国情过程中的发展和创新。
还有的同志问: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不叫“法律监督机关”,而基本上是公诉机关,为什么我们叫“法律监督机关”?对这个问题,简单说,是体制机制不同的结果。西方国家主要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来构建国家权力架构的。在这样的体制下,检察机关或依附于行政机关,或作为“准司法机关”,不可能设计成专司监督职能的机关。但从检察机关实际所起的作用看,任何国家的检察制度,都有监督制约的功能,因为检察机关产生之初,就是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的、目的是制约警察和法官。
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有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走向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设置这样一个法律监督机构,发挥“提醒提示”和“启动纠错程序”的作用、发挥追究职务犯罪保障公权正确行使的作用,具有制度上的正当性、合理性与现实的必要性。这一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