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近期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小额诉讼“门槛”、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有助于更好地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民事纠纷。
拟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讲诚信,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分析指出,恶意诉讼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多集中在公司法领域、名誉侵权及民间借贷等领域。司法实践对于恶意诉讼应当积极应对,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
恶意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和扰乱诉讼秩序,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了冲击与损害。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作为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并享有‘帝王条款’之誉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刘昊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如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失权制度等,也确实在彰显着诚实信用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立法机关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在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小额诉讼“门槛”将抬高
草案二审稿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草案二审稿将草案一审稿规定的5000元标的额抬高到1万元。
当前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公正与效率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民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案件积压的情况严重。另一方面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强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丽满认为,拟增设小额诉讼制度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亮点,也是一项制度创新。它的设立是为了应对中国出现的大量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但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如何规定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虽然小额诉讼制度有助于高效利用司法资源,但是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很大,哪些案件属于小额案件,这个线如何划定值得探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考虑到目前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或者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相对数较为困难。”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试点的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1万元以下。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规定为1万元以下。
公益诉讼主体进一步明确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公益诉讼方面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目前已明确不是只有单一的主体,而是多元化的主体,但多元化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值得进一步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草案一审稿中“有关机关”的立法措辞比较含糊、指代不明,不利于确定诉讼主体。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体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李适时介绍说,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比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李适时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
明确检察院有权监督民事执行活动
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一审稿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要求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参照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建议将“破坏文物”纳入公益诉讼
近年来,一些地方破坏文物的事例时有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将破坏文物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任茂东委员建议将人为破坏文化遗产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任茂东说:“保护文化遗产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利益。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大量的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不仅遭受着自然性的破坏,还严重遭受着人为破坏,许多文物不断走向非正常的消亡。因此,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用公益诉讼方式来保护我国文化遗产,是历史进步的必然结果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白克明委员说,改革开放以来短短30多年就有20万座古墓被盗,形势相当严峻。不仅是代表古代文明的文物遭到破坏,还包括相当多的革命文物遗址以及大量自然遗产受到破坏。
周玉清委员说:“我完全赞成把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把人为破坏文化遗产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必需的。” (《半月谈》2012年第10期,记者 杨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