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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8-03

中国网月26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针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6月18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打击力度。

近年来,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迅速上升,制造合成毒品犯罪迅猛增长。而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由于麻黄碱类物质及其单方制剂在我国被严格管控,不法人员难以直接获得,而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也能够提炼出麻黄碱类物质,毒品犯罪分子转而寻求将其作为制毒原料。

当前,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流失方向主要有两个:

一是流入制毒渠道。我国近年来查获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制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部分地区已形成“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麻黄碱类物质→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一条产业链。

二是流入制毒物品交易市场。随着司法机关对制造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犯罪分子不再直接实施制造毒品犯罪,转而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出麻黄碱类物质后进行走私、贩卖。

据统计,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曾破获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案件,2009年至2011年,全国缴获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120.47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非法渠道,不仅加剧了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趋势,甚至在个别地方导致药品脱销,扰乱了正常的药品供应秩序,影响了群众正常用药。

为防止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监管措施,加强源头管控。同时,对于导致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犯罪行为,只有运用刑罚手段加以惩治,方能取得预防与严惩相统一的效果。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规范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意见》。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性质较为特殊,在医药领域属于常用药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又会被犯罪分子作为制毒原料加以利用。因此,制定《意见》时始终坚持以下两条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惩治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

二是立足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把握定罪的主客观要件,防止定性不当或者扩大打击面,影响群众用药方便和药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上述基本原则,《意见》从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与制造毒品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关系出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

第一,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等行为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限定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对于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毒品犯罪活动,而提供相应帮助的,才能够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三,明确制毒物品数量认定办法和定罪数量标准。为保证量刑的科学性,要求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的麻黄碱类物质进行含量折算,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明确限定了定罪数量标准。因此,药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进出口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个人出于药用目的,购买或者携带少量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惩治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对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打击毒品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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