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从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开通仪式上获悉,《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准确、真实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并将于明年六月底前公布首次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此举标志着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将有力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完善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市场信用体制有助于规则和秩序的建立,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避免资源浪费,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近年来,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蓬勃发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不断壮大,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同时,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也有所增加,破坏了市场主体间的相互信赖,增加了交易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尤其在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活动中,不诚信的市场行为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制约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发展壮大。
因此,《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对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的意见,并借鉴相关部门信用制度建设成功经验,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测绘项目发包单位提供,承办单位自行征集,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终审判决、裁定等方式,征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经核查以保证信息广泛性、真实性、准确性后,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测绘资质单位在发布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暂行办法》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做出明确划分,主要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义务的情况;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其中,基本信息的发布期至单位终止,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期均为2年,而不良信用信息的查询期为5年。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无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测绘资质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给予测绘资质管理的适度优惠政策、授予信用相关的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对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资质单位,将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可以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曝光,依法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该单位信用情况,严重者将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削减测绘业务范围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等处罚。
除此以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所有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注重信息质量控制,以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质量责任制度、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异议处理制度和监测纠错工作机制,规范数据采集行为,做到测绘单位的实际情况、文字档案、入库数据和全国联网数据四位一体,确保信息来源具有可追溯性,同时将确保入库信息的客观性、连续性和时效性。
此外,全国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面客观收集市场信用信息,以测绘单位市场活动为中心,以测绘行政管理职责为主线,及时主动发布和公开测绘单位市场活动全过程信息。
其次,将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信用信息的查询和运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在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测绘质量监督、测绘单位评奖评优等方面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作为重要条件。根据相关信息及测绘单位信用分级,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同时,将加快整合信息平台与电子政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招标投标系统等,统筹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作为北京最大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的温宗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必将有效打击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不诚信行为,保护规范的测绘资质单位。建设良好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制,既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