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 题:私募纳入监管视线 “老鼠仓”不留死角——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新华社记者 赵晓辉 韩洁
作为老百姓投资的重要选择,公募基金应如何遏制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日渐壮大的私募队伍又该如何规范发展?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审议。
私募基金有法可依填补监管空白
谈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亮点,严以新委员说,这次修法最大的特点是把非公募基金纳入进来。修订草案专设一章以12项条款的篇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各项制度和投资范围。
“草案明确了私募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权限,由于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防范金融风险。在后续监管上,监管部门要设立专门针对私募管理的条款。”王爱俭代表说。
至于以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是否应该与非公募基金一样纳入此次修法的调整范围,沈春耀委员认为,如果此类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它进行管辖是可以的,但关键是要界定何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他建议,在界定“主要从事证券投资活动”机构时,可以明确几个标准,如募集基金的50%以上投资到证券产品上,或者基金财产50%以上以证券类资产的形式存在,或者基金资产净额50%以上以证券类资产的形式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