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甲原有一处宅基地,后因继承取得该村另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一直闲置。后同村村民乙与甲协商,出资购买该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现该村正在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请问对于该处闲置房屋确权应如何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流转,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非法流转的,不得予以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国家对新设宅基地使用权采取审批方式,申请人需满足身份、户数、面积等条件,同时需经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项程序。
对于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原则上禁止流转,即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赠与、出资入股、抵押等原则上均不允许,尤其是国家严令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房屋或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非法流转的,不得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所有权予以登记。
村民甲原有一处宅基地,后因继承取得该村另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一直闲置。后同村村民乙与甲协商,出资购买该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现该村正在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请问对于该处宅基地应如何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移转的,应当依法直接予以登记。
现行法规政策在规定继承和因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合法转让时,例外地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移转。对于因房屋转让而移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满足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房屋买受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要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落户并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第二,房屋买受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即房屋买受人在本村没有宅基地,也不存在出卖、出租宅基地上住房后,又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情形。
本案中,乙符合第一个条件,还需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二个条件,如果不符合则不得向乙登记发证,对于其占用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