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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01
2012年,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曾引发广泛争议。就在这一风波看似已归于平静之时,今年4月,一场针对福建省林业厅为归真堂“活熊取胆”颁发“驯养繁殖”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公益诉讼悄然开启。

这一天,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撤销颁给归真堂的上述两证。

“虽然上述诉讼申请尚未被法院明确受理,但已然开启了公益组织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破冰之旅。”在近日召开的“抢救性保护野生动物”学术座谈会上,这起诉讼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臧云如此表示。

在此次座谈会上,来自法律、伦理和动物学界的多位专家以及一线动物保护工作者,一致建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

法律保护不力利用有余

保护还是利用,这是一个问题。

“综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发现它似乎更应该叫野生动物保护利用法。”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一针见血地指出。

座谈会上,很多专家指出,由于动物福利保护理念的缺失,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倾向于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而非保护。

“对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可以评价为16个字:目的不清、立场不明、保护不力、利用有余。”臧云说,其中最关键的是立法目的不清。该法第一条就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这就造成执法时,搞不清是要保护还是要利用。

孙江也指出,传统的法学一直把动物当成一个物、一个客体,当成资源、财产。既然是野生动物“资源”,立法自然更侧重于对它的利用、开发、使用。他建议,应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引入动物福利理念,重构立法目的,改为: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臧云也认为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重新调整伦理关系,不要把野生动物或者动物作为一种资源去考虑。他的建议是一定要删除“资源”二字。

“同时,要严格界定立法目的。保护就是保护,不要说为了利用而去保护。还要限制合理利用。现在很大问题是对‘合理利用’没有明确解释,我觉得修改时有必要请立法机关对其作一个严格的限定和解释。”臧云强调,保护应是原则,利用是行为特别的例外,是需要严格加以限制的。

应限制商业性驯养繁殖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是否能够真正保护到野外的种群?还是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说辞?”在座谈会上,世界动物日中国大使张丹抛出的一个问题,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

“从保护生物学的角度来说,驯养繁殖确实是物种保护的一种手段,但并不是最有效也不是唯一的方式。”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顾问孙全辉说,最有效的方式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生存的根本,栖息地没有了,人工驯养繁殖的个体再多,到了野外还是会灭绝。所以说栖息地保护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方式。

臧云则指出,现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驯养繁殖还是商业性、经营性的,应该鼓励公益性的驯养繁殖,限制商业性的,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

同时,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表示,现实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最后是放生了,还是拿来吃掉了、用掉了?如果是放生了,确实达到了驯养繁殖的初衷,即对该动物种群的保护;反之,驯养繁殖则成了“幌子”。

“需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只需要交‘资源管理费’就可以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做种源,法律对此过程中执法机关监管的规定不明确,并且如果由于驯养繁殖人的原因导致野生动物种源死亡,如何承担责任也缺乏相应规定。由此导致了一些驯养繁殖场、动物园不重视管理,使得野生动物因受虐待、伤害致死。”孙江说,“由于对野生动物驯养、禁殖场所的监管存在漏洞,一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组织成为野生动物‘洗货’的中转站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基于上述诸多问题的出现,孙江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野生动物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涉及到生态安全,也涉及到一定社会阶层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需要科学、慎重地作出规范。”孙江说。

他建议,一方面,完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建立许可证颁发主体,明确执法权限。建立独立的主管部门,对驯养繁殖的动物种群实行标志化管理,对出生的幼兽建立出生登记制度,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种群数量核查。另一方面,参照国际惯例,确定可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名录,制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

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对福建省林业厅的起诉虽尚未被明确受理,却依然让大家看到了民间公益组织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和启动公益诉讼的希望。

据臧云介绍,我国多家环境保护NGO组织正在连续开展活动,努力通过行政、司法、立法多渠道倡导动物福利,促请尽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

实际上,在很多发达国家,民间组织在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发生重大漏油事故后,该地野生动物的处境岌岌可危,美国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启动了一项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迁移海龟蛋行动,将受原油污染的佛罗里达州西北部和亚拉巴马州海滩约5万只海龟蛋,用卡车送往佛罗里达州中部的大西洋沿岸地区。

“在我国,NGO组织虽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一些现实问题的存在还是对其有很大的制约。”杨朝霞说,比如之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一个NGO组织必须要有挂靠单位,这就对其成立造成很大的障碍;另一方面,我国NGO组织自身的能力和专业性,也有一定的努力空间。

据介绍,美国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叫做公民诉讼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对于违法捕猎、伤害野生动物的企业或个人,以及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起诉。在美国,由于公民诉讼条款的法律制度保障,使得公民能够积极参与濒危物种的保护,推动濒危物种法的实施和发展。美国濒危物种保护重视栖息地的保护、强调政府机构对濒危物种保护负有法律义务、重视公众参与以及司法实施等。这些特点使得美国的濒危物种保护法律制度成为世界上强有力和卓有成效的物种保护法律。

“现在我们也有一个很好的契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引入这一制度,鼓励公益组织和公民去进行公益诉讼。由全体公民、公益组织,通过司法途径,起诉那些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和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臧云建议。

他指出,这样一来还会大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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