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 孙菁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收养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收养法虽然对规范收养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些具体问题难以解决,建议对该法进行修改。
民政部提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不得相差40岁的建议很重要,民政部正积极推动制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通过确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全面评估。代表议案中关于“收养人虽有子女,但子女有残疾的,允许收养一名子女”的建议,现行收养法第八条已有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委同意民政部的意见,并将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