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法律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原修订草案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有的地方提出,现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监护监督人制度,监护监督人如何行使权利还没有实践,可暂不作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规定,并对本条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原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护理的需要。同时又规定,鼓励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法应当主要规范与老年人权益有关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不属于基本保障性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可以通过相关保险规定来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以上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