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徐必鸿表示,修改后的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国土资源管理行为,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权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于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需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还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
修改后的条例还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作出了规定,要求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需出示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