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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iu1225  2016-05-06
  【国家扶持项目】陈某于2012年4月进入某私营医院工作,2012年10月与该医院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医院以做医疗广告需要为由,收取陈某的执业药师证书,在事后却一直不予退还。2014年11月,陈某因个人原因需要辞职,经多次与院方协商解除合同未果,于是在同年12月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医院寄送辞职报告,一个月后离开了医院。2015年2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该医院退还被扣押的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最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医院限期退还陈某被扣押的证件,同时对医院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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