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起,谢林梅即在岳阳市以零星方式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当年1月,谢林梅在岳阳市小港粮库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杨冬出售过冰毒。同年6月20日,谢林梅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新胜社区吴兴星家中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欧灌灏。同年7月2日,公安民警在华容县胜峰茶场谢林梅同居男友杨振新家中查获谢林梅所有的毒品。同年7月5日,公安民警又在岳阳市小港粮库谢林梅家中查获毒品。谢林梅在抓捕归案后,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认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认定谢林梅贩毒的事实,有购毒人员及其他证人证言、手机通话详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所涉毒品,均系从谢林梅自己居住房间及私人使用的行李箱中查获,且有证人证言佐证。谢林梅有贩毒行为,其被查获的毒品依法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谢林梅提出其没有贩毒,查获的毒品是他人陷害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林梅无期徒刑。
法官点评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它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零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现今在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案件逐渐增多,这对审判工作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面对“零口供”,法官应当严格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认真审查刑事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通过对案件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在确认现有证据客观、合法、关联的前提下,遵循正确的逻辑规律,作出正确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