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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6-20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商某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商某因病住院,单位又以他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由,拒绝报销住院医疗费。近日,法院的判决为商某讨回了公道。
 
  商某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到济南某学院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4年1月20日的劳动合同。学院没有为商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商某月平均工资为1700元。自2014年1月3日起,商某因肾结石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30765.77元。出院后,医院建议商某休息半年。商某此后没有到单位上班。
 
  2014年12月,商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报销住院医疗费30765.77元,支付病假工资7735元和经济补偿9350元。仲裁委裁决后,学院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前,商某因病住院治疗,按照商某的工作年限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该学院应按商某工资的70%支付其病假工资3570元(1700元×70%×3个月)。学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商某医疗期满前,征求过他是否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此种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学院应支付商某经济补偿9350元(1700元×5.5个月)。商某工作期间,学院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商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照《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应支付商某住院治疗费26773.88元(10000元×85%+20765.77元×88%)。学院虽辩称商某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能因此免除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学院报销商某住院医疗费26773.88元,支付病假工资3570元和经济补偿9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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