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因为单位不缴纳社保,45岁的赵子营提出辞职。辞职后,单位又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迟迟不支付。仲裁庭审时,他发现单位还设局骗他签了另外一份劳动合同。仲裁申请被驳回后,赵子营起诉到法院,同时到北京市总工会申请了法援。最终,他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单位向他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1万元。
45岁的赵子营说,他从2012年12月1日到SY快递公司做快递员,单位就没给他缴纳过社保。他曾多次找主管领导钱经理,开始对方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一口拒绝。2014年5月10日,赵子营向钱经理提出辞职。赵子营月薪3000元,本来是每月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他离职时公司尚未支付4月份薪水。公司会计说等5月份工资发下来,与4月的一起转给他。6月5日,工资没有打过来。赵子营联系会计和钱经理,几经交涉,工资仍未到账。于是,赵子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单位欠薪一事。
当监察员调查此事时,SY快递公司没人露面,却有一位叫陈渔水的中年男人称自己是当事人,是速速快递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说赵子营于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在该公司做快递员,后不辞而别,因联系不到他,所以尚有4月份的2400元工资未支付。陈渔水出示了通知内容及寄信凭据。
随后,赵子营收到劳动监察大队发来的《通知》,其内容为:你投诉的SY快递公司未支付工资一事,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调查,单位称已经和你联系,让你到单位领取2014年4月工资2400元。我们现在通知你,请你到单位领取,如果数额或工作时间等方面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看到《通知》后,赵子营觉得数额与实际欠付工资出入太大,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三项要求:确认与SY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支付2014年4月及5月1日至10日的工资4000元,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2014年底,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单位一方的代理人是马主任,自称是SY快递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但赵子营并不认识他。马主任表示,赵子营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速速快递公司的员工,而且建立了劳动关系。他递交了一份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赵子营发现此合同的甲方(用人单位)是速速快递公司,乙方是自己,最后面还有他的签名,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3月1日。赵子营很诧异,因为他从没签过这个合同,但最后的签名是他的笔迹。他突然想到,离职前钱经理曾请他喝酒,酒桌上拿来一张纸让他签字,说是办离职手续用的。赵子营想仔细看看内容,钱经理却虚晃了过去。赵子营认为,他那天签的肯定就是这份劳动合同。
赵子营递交了劳动监察大队发的《通知》,认为这既可以证明他跟SY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能证明单位确实存在欠薪的事实。其后,仲裁委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核实,了解到承认拖欠赵子营工资的是速速快递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渔水,而非SY快递公司,《通知》只能证明有单位同意支付赵子营的工资,但他与SY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大队也无法确定。据此,仲裁委于2015年2月底作出裁决:驳回赵子营全部仲裁请求。
赵子营不服到法院起诉,又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随后法服中心指派工作人员杨雪峰代理此案。几天后,他们共收集了赵子营在职期间向客户收取快递费的收据(上面有会计的签字)、返回快件的底单、他现用手机号为SY快递公司配置等8件证据材料。杨雪峰认为,能出面为其他公司担起欠薪恶名,说明速速快递公司与SY快递公司之间一定有什么关系。于是,他上网查找两家单位的工商注册资料,发现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均为陈渔水,而且都是从事快递服务,这应视为关联公司。
2015年10月23日,法院开庭。杨雪峰将两家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呈给法官,表示SY快递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下发的《通知》中都涉及速速快递公司,希望能追加该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得到法院同意。经多方查找,却怎么也联系不上速速快递公司,最后法院只好公告送达。
几个月后,法院第二次开庭,速速快递公司仍无人出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近日,法院判决赵子营与SY快递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SY快递公司与速速快递公司向赵子营支付2014年4月至5月10日的工资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目前,赵子营已领到了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