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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7-04-12

琼农办〔2014〕3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委)、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提升海南品牌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各市县做好“三品一标”及海南名牌农产品申报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无公害农产品

    1、申请主体为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申请认证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第2034号)范围内;

    3、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4、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种植业生产规模宜为:粮油作物66.7hm2以上,露天蔬菜10hm2以上,设施蔬菜5hm2以上,茶、水果10hm2以上,食用菌10000m2以上。畜牧业生产规模:蛋用禽存栏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6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60头以上,羊存栏180只以上;

    5、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6、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7、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二)绿色食品

  1、申请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资质为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以及其他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生产单位;

  2、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3、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至少稳定运行一年;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7、与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

  8、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涵盖商品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三)有机食品

  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2、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情况;

  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6、认证机构为在海南省农业厅备案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北京五岳华夏管理技术中心。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

  1、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2、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3、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海南名牌农产品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3、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4、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二年,其中:蔬菜设施面积200亩以上、露天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水果面积连片500亩以上,橡胶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生猪、牛、羊、家禽产品年出栏分别5000头、50头、2000只、100万只以上;

  5、产品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6、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7、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8、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9、在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目录中的加工产品通过质量认证;

  10、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一)无公害农产品

  1、市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请材料。申请人首先提交申请材料到市县级工作机构,市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检查员进行现场核查。

  2、省级工作机构初审。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确认,进行产地认定审核,通过则颁发产地证书,并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认定产地备案;同时对产品证书申报进行初审。

  3、专业认证分中心复审。专业认证分中心对申请进行复审,如果需要现场审核,委派检查员进行现场核查。

  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终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处对申报进行终审,并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签批。

  5、制证发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制作并发放证书。

  (二)绿色食品

  1、市县级工作机构受理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市县级工作机构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县级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材料至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2、省级工作机构初审。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受理,对申请材料文审,合格者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后,进行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完成初审,报送材料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报送的完备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召开绿色食品***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

  4、颁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进入证书颁发程序;不同意颁证的,告知理由。

  (三)有机食品

  1、省级工作机构初审。申请人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省绿色食品办公室预审合格后提交至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COFCC)。

  2、COFCC审查。COFCC审查合格后,制定检查计划,与申请人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实地检查评估,编写检查报告,形成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3、颁证。颁证委员会全面审核,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根据颁证决议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

  1、省级工作机构初审。申请人将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至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复审。

  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评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3、颁证。公示无异议,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五)海南名牌农产品

  1、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审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到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省农业厅审核评选。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县推荐材料,组织***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检查。省农业厅对审查合格的农产品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至两次,并将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

  3、颁证。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厅授予“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海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

  三、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2、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三品一标”和海南名牌农产品的宣贯工作,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做好申报,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推荐等工作。

  3、要严格工作程序,对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做好跟进和服务指导工作,使其明确申报程序,对申报中的企业协助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做好各认证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好辖区相关企业的统计工作。

  4、“三品一标”及海南名牌农产品详细申报要求、程序、材料可登陆“海南农业信息网www.hiagri.gov.cn”中“品牌认证”板块下载。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电  话:0898-65310294/65366023

    邮  箱:hnnyzlc@163.com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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