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
为深入实施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推进浙江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五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企业的申报和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经信委按照《浙江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评定暂行办法》(浙经信〔2010〕498号)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示范园区、企业的申报组织工作,积极组织符合相关条件并具备一定循环经济基础的工业园区和企业申报。
二、申报工业园区和企业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见附件)的编制工作,通过当地县(市、区)经信部门,由所在市经信委统一初审后报我委。省属企业可按属地申报。
三、请各市经信委、省属企业于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申报材料(纸质两份和光盘一份)报送我委工业循环经济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信息技术大厦1003室)。我委将根据《浙江省工业循环经济园区(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标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科学选拔一批示范园区和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四、具体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我委咨询。
联系人:杨益民 联系电话:0571-87052770
崔洪运 联系电话:0571-87059495
附件:
1.《浙江省第五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申报材料》(范本)
2.《申报浙江省第五批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承诺书》
3.《浙江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统计表》
4.《浙江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汇总表》(园区填报)
5.《浙江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汇总表》(企业填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