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的: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
主要对象:
新能源汽车
主要内容:
补助对象
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出租车公司。包括:
(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注意:本暂行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一)新能源出租车(不包括分时租赁和团体长租的车辆)、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
(三)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补助标准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12〕103号)执行。
(四)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施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入)的20%给予补助。
注意: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投入的补助,由所在区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绍政办发〔2015〕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经信委制订的《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出租车公司。包括:
(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
(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暂行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享受财政补助。
参与越城区(含市直开发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生产)企业,须向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等。参与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汽车销售(生产)企业向所在区经信部门备案。
三、补助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
(一)新能源出租车(不包括分时租赁和团体长租的车辆)、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三)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补助标准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12〕103号)执行。
(四)在绍兴市区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充电设施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入)的20%给予补助。
柯桥区、上虞区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投入的补助,由所在区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四、补助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补助
由参与市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生产)企业按季统一申报,填写《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车辆销售的原始发票;
2.购车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和2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等材料,购车单位的企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4、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
(二)充电设施补助
由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财务投资清单(不含土地投入);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越城区(含市直开发区)申请补助的单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柯桥区、上虞区申请补助单位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
五、监督管理
1.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在我市上牌照并领取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营运的,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3.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7月5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