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浙江省残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等文件精神,对工商登记注册之时起3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本市辖区内2016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条件
1.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6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二、享受期限
按月计算,免征三年。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1.《金华市区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表格可在金华市残联网下载(网址:http://www.jhdpf.org.cn/);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3. 填有企业职工人数的2015年末所得税汇缴清算报表或企业基础信息表。
小微企业携带以上材料于3月14日至4月8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办理审核手续。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并报市地税局。逾期不办理的小微企业将不予减免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地址:金华市八一南街499号 电话:82064722、82066759。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