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农业局)、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农委对原《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 财 政 局 市农 委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要求,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央和市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具体工作由区县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区县。
第三条 农综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包括中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美丽乡村试点资金、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美丽乡村试点资金以及区县配套资金。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为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工作需要和财政配套能力,采用规范的办法分配农综改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向区县分配和下达农综改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农综改资金。
第七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和奖补资金申请,并抄送市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年资金分配及使用概况,以及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测算说明、工作方案等。其中,资金需求测算说明需提供项目村数、项目投资总额、申请市级奖补资金、区县配套资金等;工作方案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预期目标等。市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将全市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县财政部门告知下一年度农综改资金预算;并于每年收到中央农综改资金后30日内,将当年中央和市级农综改资金下达到区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农综改资金预算和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级农综改资金以及区县配套资金下达到乡镇财政部门,并将下达的资金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区县报账制。
第十一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公示制。区县、乡镇要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农综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照相留存。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5〕7号)要求,市和区县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对农综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改〔2014〕8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