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省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0号)精神,特制订《省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
省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0号)精神,为加强扶持薄弱村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重点用于支持“26+3”县(26个加快发展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管理。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负责省级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方式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纳入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充分体现“讲究绩效”原则,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经济薄弱村数量、地方财力因素,以及消除经济薄弱村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薄弱村数量,指“26+3”县按省定的经济薄弱村标准确定的当地经济薄弱村数量。
(二)地方财力因素,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三)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指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和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五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提前下达给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省级财政提前下达资金编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和时间要求拨付使用。
第六条 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和省级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编制《省财政扶持薄弱村发展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是省对有关市、县(市、区)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项目的专项补助,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0号)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
第八条 省级相关部门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相关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项目资金(包括村集体自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积极发挥乡镇财政机构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协同做好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省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