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正在进入实质性技术开发的“快车铺轨”阶段。
4月29日,继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公布沪港通的实施细则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也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沪港通标的范围、额度控制、交易时间、交收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和权益证券处置等六大关键问题及其细节,均被进一步明确。
意见稿称,试点阶段,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的,包括指数及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风险警示板股票除外。
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的则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但前述指数成份股内在深市H股除外。
据悉,沪股通与港股通的标的股票,已分别占据沪港两地交易所上市股票交易量的80%。对于此后标的股票的调入、调出,意见稿规定,股票被调出投资范围后,投资者将只能卖不能买。
根据意见稿给出的计算公式,3000亿元、2500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总额度,以及130亿元、105亿元的沪股通、港股通每日额度,均按买入卖出抵消之后的净轧差计算。
这意味着沪港通支持的实际成交额可以超过额度本身。
需要注意的是,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每日可用额度使用完毕时,双方交易所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将接受卖单申报。也就是说,满额的情况下停买不停卖。
另外,当沪港通总额度分别趋近于3000亿元、2500亿元的总额度上限时,如总额度余额少于单日额度,下一个交易日停买不停卖,当总额度余额恢复到单日额度以上时,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上交所对此解释称,交易手续费、现金红利、利息等非交易因素引发的资金流动,不占用沪港通额度。
沪港通对交易时间的限制与之前市场预想的则有不同。除双方因节假日安排、每日交易时间安排造成的交易时间差异外,投资者还须关注“共同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此外,沪港通业务相关规则对投资者的交易方式作了一定的调整。
如两地投资者均不可市价委托;回转交易以本地规则为准,即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当日可卖出;禁止裸卖空行为;融资融券有所限制,内地与香港投资者不能参与对方市场的两融交易。
此外,内地投资者不得参与香港市场的对盘系统外交易,香港投资者则不得参与上海市场的大宗交易。
意见稿重申了香港证监会对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设置的门槛,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五十万元”,同时,增加了一个细节要求,即相关个人投资者需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会员测试。
就港股通股票权益证券处置,意见稿规定,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而“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稿目前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经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与香港联交所等有关各方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充分讨论,提出共同安排,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后发布施行。
因此,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业务细节还在讨论过程中,并未最终定案,相关业务规定务以正式发布的版本为准。(编辑卜坚郑世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