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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窈七  2016-09-12
  【国家项目扶持

  一、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背景
 
  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为小微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人员招聘等提供便捷信息服务。
 
  为加快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的全面落实,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2016年1月14日辽宁省政府公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12号),就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提出部署要求。
 
  二、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主要内容
 
  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负责,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建设全国总平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各省分平台,作为全国总平台的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具体包括“政策集中公示板块”、“扶持申请导航板块”、“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板块”、“小微企业库板块”等四大功能板块,以及统计分析、要闻动态和信息定制、信息搜索、问卷调查等辅助功能。
 
  三、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重要意义
 
  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实现扶持政策的集中公示。整合归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所有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集中统一向社会公示,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大访问量优势,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通过一个窗口便能全面清晰地了解国家及各级政府所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二是实现扶持政策申请的集中导航。对涉及小微企业可享受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进行分类提炼,以简洁的方式展示扶持政策的核心内容以及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申请途径,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通过一个窗口便能知晓、读懂特别是了解如何办理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切实提高扶持政策实施的精准度。三是实现扶持政策实施信息的集中公示。将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名称、享受扶持政策结果、实施扶持政策部门、实施扶持政策日期等,统一集中向社会公示,一方面可以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扶持资金等政策的具体落实,有效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政府相关扶持资金等政策实施的公平性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切实提高政府扶持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四是建立动态小微企业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全省动态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实现信息连通整合,供其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切实提高扶持政策实施的针对性。五是开展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对全省小微企业库的小微企业行业、注册资本、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进行统计,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分布等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通过上述功能,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权威的企业基础信息源和巨大访问量优势,把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成一个集中宣传、公示扶持政策及其实施信息的窗口和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一个便捷通道。
 
  四、如何访问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可以访问http://gsxt.saic.gov.cn/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右上角“小微企业扶持”按键,进入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再点击右面“地方链接”中“辽宁”按键,进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可以访问http://www.saic.gov.cn/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点击右上角“小微企业扶持”按键,进入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再点击右面“地方链接”中“辽宁”按键,进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可以访问http://gsxt.lngs.gov.cn/登录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中部“小微企业名录”按键,进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可以访问 http://www.lngs.gov.cn/登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点击右面中部“小微企业扶持”按键,进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可以访问http://xwqy.lngs.gov.cn/,直接登录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五、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目前,国家对小微企业划型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联企业〔2011〕300号),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为判断指标,从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等16个行业分别划定了小微企业的标准。具体判定指标如下:
 
  农林牧渔业: 0≤营业收入<500万元;
 
  工业:0≤营业收入<200万元或0≤从业人员<300人;
 
  建筑业:0≤营业收入<6000万元或0≤资产总额<5000万元;
 
  批发业:0≤营业收入<5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20人;
 
  零售业:0≤营业收入<500万元或0≤从业人员<50人;
 
  交通运输业:0≤营业收入<3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300人;
 
  仓储业:0≤营业收入<1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100人;
 
  邮政业:0≤营业收入<2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300人;
 
  住宿业:0≤营业收入<2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100人;
 
  餐饮业:0≤营业收入<2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100人;
 
  信息传输业:0≤营业收入<1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100人;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0≤营业收入<1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100人;
 
  房地产开发经营:0≤营业收入<1000万元或0≤资产总额<5000万元;
 
  物业管理:0≤营业收入<1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300人;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资产总额<8000万元或0≤从业人员<100人;
 
  其他未列明行业:0≤从业人员<100人。
 
  注:①对于应当参加年度报告的存续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报信息中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等三项指标判定,只要符合一项即纳入全省小微企业库。
 
  ②对于本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的存续个体工商户,直接纳入小微企业库。
 
  (2)《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将本年度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资金数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纳入小微企业库。
 
  注:新设立企业指本年度新成立尚未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本年度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小微企业库。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了如下小型微型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指标: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注: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六、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公示的扶持政策
 
  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公示的扶持政策涉及以下三个层面:
 
  (1)有关扶持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国务院部门文件,具体发布在“扶持政策公示”板块“中央政府文件”栏目。
 
  (2)有关扶持小微企业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和部门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发布在“扶持政策公示”板块“省级政府文件”栏目。
 
  (3)有关扶持小微企业的市、县级党委、人大、政府和部门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发布在“扶持政策公示”板块“地市政府文件”栏目。
 
  七、小微企业名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承担的工作职责
 
  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将本部门制定及实施的,涉及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连同相对应的扶持政策申请导航,及时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向社会公示;按照“谁实施、谁公示”的原则,自扶持政策落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对小微企业实施扶持的信息,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向社会公示。
 
  营口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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