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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wl  2016-05-19

    【国家扶持项目网】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遂委发〔2014〕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艺术原创、文化创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扶持奖励标准。
 
    二、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1.市委市政府及宣传文化行政部门规划的重点文化艺术作品创作的扶持经费,市级长篇小说(含大型剧本、网络长篇小说)不超过5万元、中篇小说(含中小型剧本、网络中篇小说)不超过1万元、美术作品不超过2万元、音乐作品不超过3万元、曲艺作品不超过2万元、其他文化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的扶持据实际情况议定。
 
    2.市委市政府及市级宣传文化行政部门规划的剧目(节目)排练的扶持经费,排练大型剧目不超过60万元、中型剧目不超过30万元、小型剧目(节目)不超过3万元。
 
    3.被确认以遂宁市名义参赛、参演、参展的文艺项目扶持经费,参加国家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性文艺比赛、演出和展览等文化活动不超过30万元;参加全国性重大文艺比赛、演出和展览以及其他重大文化活动据实际情况不超过30万元。参加全省性重大文艺比赛、演出和展览以及其他重大文化活动据实际情况不超过10万元。
 
    重大文艺比赛、演出、展览和其他重大文化活动是指由中央、省委宣传部,国家和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中、省文联及所属专业协会,中、省作协,中央、四川电视台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参加市委、市政府及市级宣传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市性重大文艺比赛、演出、展览及其他重大文化活动据实际情况不超过10万元。
 
    4.宣传遂宁具有较大影响的文化艺术项目扶持经费不超过60万元,市内确有市场潜力的演艺项目,一次性扶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
 
    5.中、省宣传文化行政部门安排的重点文化研究课题扶持经费不超过5万元。
 
    (二)扶持程序
 
    1.项目设置
 
    (1)项目规划。由市文广局组织召开全市年度文艺创作规划会,提出扶持选题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
 
    (2)项目申报。每年10至12月为次年项目申报期。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县(区)文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文广局审定。市直部门(单位)、个人和市外单位、个人直接向市文广局申报。
 
    2.项目审定。由市文广局牵头,组织宣传、文广、财政、文化艺术界等方面的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对扶持项目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市文广局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向社会发布。
 
    3.项目实施。凡可以通过招标采购程序确定实施主体的文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不宜以招标采购实施的,与已经确定扶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扶持协议书,拨付扶持资金,对扶持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4.项目监督。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及时实施或推进不力、结项评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暂停拨付直至收回资金,取消两年申报扶持项目资格。
 
    (三)经费拨付
 
    扶持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首次拨付40%,作品创作拨付30%,考核合格拨付余款。扶持金额1万元以下的项目,考核合格一次性拨付。
 
    三、项目奖励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1.中央宣传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奖项中(中宣发〔2005〕4号文)获奖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奖励,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获奖金额2倍的奖励;获得其他全国常设性奖项的,给予等额获奖金额的奖励;对获得奖项但不设奖金的,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在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其所属专业协会、中国作协、中央电视台主办的非常设全国性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文艺成果,给予等额获奖金额的奖励;获得奖项,但不设奖金的,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委宣传部确认的其他全国性文艺奖项的,给予等额奖金金额的奖励;对获得奖项但不设奖金的,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2.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中获奖的文艺作品,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四川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及其所属专业协会、省作协、省广播电视台主办的常设性奖项中获奖的优秀文艺成果,给予等额获奖金额的奖励;获得奖项但不设奖金的,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
 
    省级单位主办的非常设全省性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优秀文化成果,给予获奖金额50%的奖励;获得奖项但不设奖金的,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
 
    4.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在专业评奖中获奖的优秀文化成果。
 
    (1)央视一套19:00至23:00时段播出,以遂宁题材为主的电影、电视。 每部奖励20万元;电视连续剧每集奖励10万元。央视电影、电视剧频道19:00至23:00时段播出,以遂宁题材为主的电影、电视片,每部奖励16万元;电视连续剧每集奖励8万元。央视动漫频道播出的动漫剧,每部奖励20万元;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给予等额获奖金额的奖励。央视其他频道播出,以遂宁题材为主的电影、电视片,每部奖励12万元;电视连续剧每集奖励6万元;动漫剧及反映遂宁内容的微电影、电视文艺片(含戏曲)每部奖励8万元;纪录片每部奖励20万元。
 
    (2)四川电视台卫星频道19:00至23:00时段播出,以遂宁题材为主的电影、电视片,每部奖励16万元;电视连续剧每集奖励8万元。四川电视台其它频道19:00至23:00时段播出,以遂宁题材为主的电影、电视片,每部奖励10万元;电视连续剧每集奖励5万元;动漫剧及反映遂宁内容的微电影、电视文艺片(含戏曲)每部奖励6万元;纪录片每部奖励16万元。
 
    (3)全国电影院线放映且票房达2000万元以上,以遂宁题材为主的电影,每部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全国电影院线放映且票房达800万元以上,以遂宁题材为主的电影,每部奖励给予30万元。
 
    (4)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和精品剧目、全国优秀保留剧目,每部奖励等额获奖金额。
 
    (5)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小学教材课文的文艺作品,奖励10万元、遂宁题材的文艺作品每部20万元、遂宁题材的文学作品奖励100万元。全国区域性版本的中小学教材课文的文艺作品,奖励5万元、遂宁题材的文艺作品奖励10万元;遂宁题材的文学作品奖励50万元。入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中小学辅助教材的文艺作品按相应奖励标准的60%奖励。
 
    (6)在《人民文学》、《诗刊》、《中国作家(文学旬刊)》、《民族文学》、《小说选刊》、《小说月报(选刊版)》、《中篇小说选刊》、《小小说选刊》、《当代》、《十月》、《收获》、《散文选刊》、《剧本》、《文学评论》、《美术》、《中国书法》、《中国摄影》、《曲艺》等全国性重要文艺刊物(不含增刊)发表的文艺作品,长篇小说奖励5万元、中篇小说奖励1万元、短篇小说奖励0.5万元、大型剧本奖励3万元、中小型剧本奖励0.5至1万元、散文奖励0.3万元、曲艺奖励0.3万元、诗歌奖励0.1万元至0.5万元、文艺理论文章奖励0.2万元、美术奖励0.5万元、书法奖励0.3万元、摄影奖励0.3万元;入选中国作协年度选本的作品,按以上奖励标准2倍奖励。我市作者被出版单位作为本版书公开出版发行的文学艺术作品和文学艺术作品集,给予1万元至3万元奖励。公开出版发行的被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评为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和文学艺术作品集,奖励1万元至5万元。在《四川文学》发表的文艺作品,按相应奖励标准的60%奖励。
 
    (7)受到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有重大学术贡献或实践指导价值的文艺理论研究成果、在全国重要媒体上发表的文艺理论研究成果,奖励0.1万元至5万元。
 
    (8)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文化艺术成果,由评审组提出奖励金额意见,按程序审批。
 
    5.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主办的重大文化活动、文艺比赛、重点题材文艺创作、重点文化研究项目中的优秀文化成果纳入奖励范围,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6.奖励项目必须是以遂宁市名义获奖或是反映遂宁题材的文艺作品;未列入的以及国家、省新增的文艺赛事的获奖文化艺术成果,由评审组审定后纳入奖励。
 
    (二)奖励程序
 
    1.项目申报。偶数年份的3月1日至5月31日,奖励项目申报人凭相关资料,向所在县(区)文广局申报,县(区)文广局初审后,报市文广局审;市直单位和市外单位、个人直接向市文广局申报。
 
    2.资格审定。市文广局牵头,宣传、文广、财政以及文化艺术界等方面的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市文广局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向社会发布。
 
    3.兑现奖励。市文广局负责向获奖者兑现奖励,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经费来源
 
    重点文化艺术项目扶持奖励经费在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开支。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中扶持奖励的“重点文化艺术项目”不含新闻类、社会科学研究类成果(中、省、市宣传文化行政部门的重点文化研究课题除外)。
 
    (二)重点文艺项目的扶持每年1次,年度扶持总额200万元以内,2015年为第一个扶持年度。
 
    重点文艺项目每2年一次,2014至2015年为第一届奖励年度。
 
    (三)同一作品或同一项目在两年内获多项奖的,取最高奖一次性奖励,每件作品只奖励最具代表性的奖项,其他细项不列奖。扶持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
 
    (四)获奖作品因著作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文化艺术项目的扶持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文化艺术扶持奖励办法。
 
    (七)本办法由市文广局负责解释。市文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事项,由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在具体实施中进行完善或补充。
 
    (八)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遂宁市重大文化成果奖励办法(试行)》(遂府办函〔2008〕2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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