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扶持 > 相关信息 > 相关信息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7-08
    【国家扶持项目网】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牵涉到的行政机关广泛,当事人申请类型多样,今天,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审判白皮书》显示,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确立的时间并不算长,但公众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却呈现增长迅速的态势,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也大幅增加。

 

 
    《白皮书》显示,2011-2015年,上海二中院审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2011年数量较少外,近四年每年在250件左右,并呈逐年上升态势。从案件审理总体情况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驳回上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行政机关败诉率较低;而被诉行政机关主要集中在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等领域,尤其在一审审结的信息公开案件中,绝大多数由旧区改造中产生的强制拆迁、家庭内部矛盾以及历史遗留落实政策问题引起。
 
    不过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明确、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占一定比例,而因政府信息申请不明确而起诉的当事人,往往也是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当事人。从上海二中院近年审理的信息公开案件来看,存在滥诉倾向的案件特点是申请次数多,申请内容反复或者雷同,召集大量群众旁听庭审,不论行政机关是否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均要求撤销相关答复或确认违法,申请目的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诉讼目的明显属于对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拆迁等领域行政行为不满而随意提起诉讼。
 
    同时,《白皮书》也指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中有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比如行政机关对过程性信息和内部信息的理解存在误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行政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可能并不成熟,公开过程性信息也可能会影响到议事的中立,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信息。但部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信息理解过于宽泛,将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均认定为过程性信息,并以此为由拒绝公开。
 
    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部分二审案件,行政机关认为是过程性信息并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答复,从表面上看,此类信息的确属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形成,但有些案件中,行政机关未向法庭提交涉案信息,致使法院无法审查当事人申请时该信息是否还处于调查、讨论阶段或者公开的需要是否大于不公开的需要,行政机关的答辩也往往含糊不清。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认识不清,对信息是否存在的检索过于简单,还有一些行政机关答复依据不足,应诉过程准备不充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规范性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比如市民谢某向上海某区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该区某地块建设用地的供地批文,区规土局向其提供的也是谢某申请的批文。但区规土局在答复书中将谢某要求获取的信息表述为建设用地的供地方案,虽然该行政瑕疵不足以推翻被诉答复的合法性,但法院认为,应引起行政机关的注意。
 
    《白皮书》对行政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也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包括: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积极做好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沟通,确保答复更加准确;积极应对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利行为,把有限的资源用在真正需要了解政府信息的公众身上。
推荐阅读
专栏评论
关昭:港人支持政府捍 【国家扶持项目】本来,以海牙仲裁庭这样一...[详细]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