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低保政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其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具体操作中,“错保”“漏保”“骗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涉及贪腐行为的“关系保”“人情保”“回扣保”频频出现。分析后发现,既有群众对政策不了解、有关部门对执行过程监督不到位等原因,但根本还在于农村低保政策不完善,让人有机可乘。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在低保户的评判标准上,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比如,低保户认定通常按照不同情况划分四类保障标准。其中,一、二类低保评判标准都是“硬指标”,可操作性强,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及具有长期特殊困难的家庭;而三、四类低保评定标准则弹性较大,很多时候仅根据“生活困难”就可认定,不少违规操作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另外,在低保申领程序上,也存在村组干部越位代申领、审核程序粗放不细致、事后监管缺位无追责等漏洞。
因此,最低生活保障这张“民生网”,既要织牢,更要织密织细,必须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查漏补缺,让财政投入的增量真正转化为困难群众获得感的增加。
首先,低保对象识别要更精准。保障对象的认定是低保政策的核心要素,目前出现的问题也多是对象识别不准造成的不公。所以,农村低保政策精细化完善的***步就是精准识别保障对象。在这方面,可借助许多地区建立的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将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纳入该平台管理,准确、动态掌握信息,也可破解低保对象“易进难出”“只进不出”的难题。
其次,保障标准评判要更科学。当前实行的农村低保四类保障标准中,很多地方的评判依据只有寥寥数语。要杜绝“问题保”复发,保障评判标准的设计要更加细化。除将因病、因残的具体病种和残疾程度列入认定标准外,还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多设计一些可量化的具体标准,少一些模糊的评判依据。同时,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第三,申领程序设定要更规范。目前,在农村低保申领过程中,尽管有“户申请—村上报—乡核准—县审批”的程序设计,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督缺位,村组干部话语权过大,不少地方出现了村干部越俎代庖、一手包办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引入事前摸底调查、评定过程公示听证备案及事后定期核查、问责,使相关程序更规范。
当然,政策体系的整合也要更优化。“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政策衔接,推进制度整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这也就意味着,要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让长期无劳动能力的家庭获得更好的保障,也让短期困难的家庭通过精准扶持实现脱贫。(陈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