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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凡尘  2016-0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今年是公布年报的第八个年头,与往年相比,呈现出很多新特点、新气象。

首先,推动措施更加有力。国办信息公开办事前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从内容、形式、工作时限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保证年报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同时,还首次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邀请网友为年报点赞,实现评价机制上的创新。可以看到,国办信息公开办近年来在推动政务公开方面方向明确、措施得当、成效显著。除个别部门外,今年在中国政府网上集中展示的国务院部门与省级政府都做到在时限之前发布年报,没有再出现延迟交卷现象,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其次,年报内容更加规范。在国办信息公开办的指导下,今年年报的规范性、完整性普遍得到提高,涵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重大政策解读、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等主要方面的信息。年报内容既满足条例的要求,又与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以及人大政协工作挂钩,做到政府工作全覆盖,向人民群众交上完整答卷。

再次,年报形式更加生动。今年年报大多普遍运用图片、图表、图解、电子书等表现形式,用数据说话,图文并茂,信息量大,可读性、生动性明显增强。不少部门与地方提供多种格式文本(最多的达到四种),有地方一改官样文章写法,有地方提供最近年份的对比图以及上下级政府的对比图,一目了然,公众查阅使用非常方便,少数地方与部门的年报已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法律制定之后,如何保证其有效实施,避免法律规定“打白条”,是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挑战。一些国家在法治实践中采用法律实施的定期报告制度,最初这些报告只是提供给法律实施的主管部门以及立法机关,后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这些报告作为政府信息也向社会公开,由此实现报告制度的几个重大变化。一是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过去的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变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更多依靠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构筑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二是监督过程的常态化,从行政监督、立法监督一事一议的监督形式向常态化的社会监督形式转变,年报一旦向社会公布,就等于随时都处于公众的审视和监督之下,监督永远在路上。三是监督标准的统一化,不同行政机关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发布年报,可以对不同报告交叉对比,从横向与纵向相互印证,既能有效发现共性问题,又能防范分散监督容易出现的标准不统一、官出数字等现象,大大提高监督实效。

在网络环境与开放政府浪潮下,发达国家的年报制度近年来又取得长足的进步。一些国家的年报不但提供各种格式的完整报告,很多已经进入用户定制阶段。在线输入用户选择的搜索条件,部门间、年度间各种横向、纵向可视化对比结果一目了然,全部自动生成。这样,用户获得的每一份报告实际上是政府与用户共同合作的成果,从统一的年报变成为个性化的定制报告,能更有效满足用户的差异化需求。对于移动政务领域这些最新发展趋势,我们要有紧迫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范对象是行政机关,不同于一般的义务主体,因此,起草制定条例过程中,特别注重研究各国的法律实施保障制度,以防止规定流于形式,影响政府公信力。年报制度的引入,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年报制度写在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部分,目的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年报全面了解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进而培育社会监督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凝聚社会共识解决突出问题。年报的这种定位,表明年报要更加面向群众,不但要让群众看得到,还要愿意看、能看懂、能监督。这样,年报既要介绍成绩,向人民群众上交年度工作的“成绩单”,也要直面问题,定期向人民群众提交信息公开工作面临哪些问题与挑战的“体检表”。成绩与进步要充分肯定,难点与痛点不能回避,让群众既为年报“点赞”,也为信息公开“分忧”,由此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

年报制度的确立,需要逐步探索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年年报在形式与内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不同部门与地方的网站建设标准不统一,一些部门与地方的年报网页仍然无法下载,不少部门与地方只提供一种格式的文本,个别部门与地方的年报从中国政府网链接进入以后无法直接找到,个别地方的年报下载后无法在本地完整打开,这些都会影响用户体验,还具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有今年年报工作的全面进步,我们有理由对明年以及未来的年报发布充满期待和信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周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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