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吕诺、朱旭)卫生部12日发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办法旨在提高血液资源使用效率和临床合理用血水平,通过“节流”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
办法共六章42条,明确了临床用血管理组织和部门的职责,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用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对用血申请、用血适应证的掌握和技术选择以及用血后评估等过程予以规范。办法要求建立血液库存度、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临床用血申请度、输血技术、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等管理制度。
办法提出推广自体血回输等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若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
为加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工作力度,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医疗机构如有“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等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卫生部于1999年发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临床用血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临床输血技术的不断更新都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新要求,需要加大力度,健全措施,减少血液资源的浪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