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网站公布意见稿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减少对学校具体办学与管理活动的干扰”。
征求意见稿涉及学校包括除了幼儿园在外的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校、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校要在机构设置和职能上,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则相对独立行使。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学校的学术组织中要保证普通教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50%”;“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征求意见稿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以依法治校的综合性考核,代替相关的专项考评,减少对学校具体办学与管理活动的干扰。
征求意见稿6月25日至7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
■ 内容
章程制定学校不得随意增义务、设定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要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增加义务,不得设定罚款,或其他可能侵犯师生基本权利的处罚事由和惩戒办法。
学校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对校内制度文件进行审查,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学校章程和改革发展要求,不符合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需要,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民主决策中小学应建校级家长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规定,要依法明确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避免个人专断,其中:高等学校要依法明确学校党委、校长的职权范围和决策程序,推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充分发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机构在决策中的作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小学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班级和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实施采购校服、订购教辅材料、组织活动、代收费用等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做出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形成决策、执行与监督权相互制衡,保证学校管理与决策的规范、廉洁、高效。公办学校因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尊重师生消除以任何形式对学生分类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消除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障人士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障学生。
在学生管理中,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重教育效果,做到公平公正”,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要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积极教育挽救,给予悔改机会。要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不受到非法侵害,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乱收费以及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等侵权行为。(记者郭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