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省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和开采强度的不断加大,由此带来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欠账”尚未解决,“新账”又接踵而来。为了减少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监督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近日,省人民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须按规定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承诺书。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保证金存储金额按照《办法》规定,依据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和因素法计算的保证金数额,按就高原则核定。采矿权人存储了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还要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治理工作,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本息。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已存储的保证金本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治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仍由该采矿权人承担。《办法》对保证金的核定、存储、转让、提取、使用和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保证金制度是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措施,有利于“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采的环境代价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之中,有利于促使企业采取保护性开采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地质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自觉对已经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和恢复,从根本上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良性协调发展。
下一步,省国土资源厅将分期组织培训班,对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和矿山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搞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时,还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妥善解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