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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7-04-12

浙财建〔2014〕6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港航(务)局:

  为加强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支持内河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等文件精神,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根据《“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为规范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内河运力结构调整和水运节能减排,提高船型标准化率和船闸通过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浙江籍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以及建造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内河示范船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并授权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的组织和督查。市、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船型标准化实施的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工作,并对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和新建示范船的水路运输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第五条 对现有船舶拆解改造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新建示范船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可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资金。

  第六条 补贴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拆解的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年1月1日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杭州三堡船闸等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途经船闸的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四)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

  第八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干货驳船为0.6。

  第九条  改造或拆解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二)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或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规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15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 改造或拆解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拆解补贴

  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拆解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液货危险品船为1.5。

  (二) 改造补贴

  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

  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对现有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的要求;

  (五)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改造,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客船: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单位客位补贴额×船舶载客定额

  其中:补贴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贴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2.货船:

  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贴金额为3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贴金额为4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贴金额为5万元。

  (二)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

  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贴金额为1.5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贴金额为2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贴金额为2.5万元。

  第十三条 拆解老旧运输船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包括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但无“京杭运河干线船闸过闸记录”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的干散货船};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

  第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第十五条  新建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中国船级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规范(2013)》和《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号)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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