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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ute  2018-10-22
  凡于2018年5月26日-2018年10月31日期间满足《扶持暂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均可申请。
 
  《扶持暂行办法》第四条
 
  对新设、迁入我市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含分支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40万元;属于我市亟需或对我市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扶持。
 
  扶持资金在扶持对象注册资本到位且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才可申请,并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扶持暂行办法》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含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分支机构)购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买合同金额的0.5%给予扶持。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每家的扶持金额上限为100万元,非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每家的扶持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扶持暂行办法》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已取得商务部门核准并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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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程序
 
  1.符合扶持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向所在区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局复核。
 
  2.各融资租赁公司应同时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请,网址:。
 
  申请资料
 
  1.申请《扶持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
 
  (1)佛山市融资租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4)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相应的银行流水账目);
 
  (5)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2.申请《扶持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
 
  (1)佛山市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4)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
 
  (5)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
 
  (6)设备购买合同、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承租人验收证明、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应的银行流水账目;
 
  (7)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设立企业除外);
 
  (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或相关补充说明。
 
  3.申请《扶持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公司:
 
  (1)佛山市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以及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
 
  (4)实际开展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的证明文件(业务合同、相应的银行流水账目等)。
 
  同时,请符合扶持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一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总结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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