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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树洞  2018-07-13
  根据《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43号),衡阳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衡财社[2016]53号),《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办法》(衡财社[2017]182号),衡阳市设立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它主要来源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从中央补助我省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以赞助和捐赠形式,扩大各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资金规模。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规模定为2200万元(含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省级创业引导资金),以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步建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项目载体奖补、创新创业***服务团队建设、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补贴、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海外留学归衡人员、职业(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以上学生租赁经营场地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1万元。
 
  优质个体工商户和初创企业:分别奖补1万元、4万元择优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和50个优质初创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个、4万元/个的一次性创新创业奖补。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原则择优评选。
 
  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实施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创建工程,每2年评选奖励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5个街道(乡镇)、50个社区(村),分别给予10万元/个、5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国、省、市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可获高额奖补资金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开展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活动,每年培育评估认定10个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创业培训实行分阶段补贴,培训机构后续服务有补贴创业培训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具体承办。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分阶段补贴。补贴标准为: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800元/人次,IYB(扩大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1200元/人次。培训机构按要求对SYB培训合格的学员开展不低于六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有营业执照的学员占培训学员总数30%),按培训合格人数,每人享受800元/人的后续服务补贴。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10万元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有创新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创新创业***服务:一次性补贴500元/项目
 
  对创新创业服务***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行动的,给予创新创业服务补贴,严格落实项目指导服务责任制,并有跟踪相关服务记录,补贴标准一次性500元/项目。
 
  重点扶持人群的初创小微企业,可获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象为创业重点扶持人群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创业重点扶持人群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毕业5年内);留学归国人员(毕业5年内);返乡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失业人员;扶贫建档立卡人员。吸纳就业2人的,按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0元。符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条件的对象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初创小微企业创业经营场所,最高可获20万元的租金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根据初创小微企业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来确定,年度人均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每年申请一次租金补贴,不得跨年度申请补贴,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享受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时间为准)。
 
  初创小微企业商标注册,获得国、省、市认定可申请奖补在市本级及5个城区工商注册登记3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依法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衡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可申请商标注册奖补。
 
  商标注册奖补标准:
 
  (一)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补20万元;(二)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每件奖补20万元;(三)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每件奖补10万元;(四)新获得衡阳市知名商标的,每件奖补5万元;(五)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奖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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